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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整合各下属子公司房产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来源:广西瑞林 发布时间:2013-10-11 查看次数:1557

提问:

  我公司是母公司,具有房屋出租的经营业务,因集团架构改革,准备收回各下属子公司房产经营权,由于房产的坐落地分布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等各区,因此,我司今后可以把房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在母公司所在的罗湖区地税局交纳营业税吗?

  解答: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有规定可汇总缴纳房租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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